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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香玲、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玲,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世纪大道西侧武装部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247810-2。法定代表人刘展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7356116-3。法定代表人龚文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春玲申请执行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春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1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