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立容与朱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容,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容。被执行人朱亮。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608000元(以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延迟履行利息7875元(以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6858元,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57935元,合计62056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亮的银行账户存款62056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