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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金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82执34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保顺、金斐琴、陈永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保顺、金斐琴、陈永官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向我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金保顺、金斐琴、陈永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