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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培林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68号罪犯王培林,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王培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某、雷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郭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培林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年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其中2016年11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定额任务,当月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培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培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