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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美、张立文与董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美,张立文,董晓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民终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文,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晓航,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章,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美、张立文因与被上诉人董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美(上诉人张立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董晓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美、张立文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理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是5万元而不是8万元,并且已将5万元分批次偿还给被上诉人,只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才没有将借条收回。被上诉人董晓航辩称:借据上明确记载是借款8万元而不是5万元,借款逾期后多次索要未果。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董晓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上诉人偿还欠款8万元并从2015年7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上诉人负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7日被告刘美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权利义务,二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显系无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美、张立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董晓航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刘美、张立文负担。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美向被上诉人董晓航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权利义务,上诉人刘美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上诉人刘美没有按约定履行显系无理,并且上诉人刘美、张立文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上诉人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被上诉人要求二上诉人偿还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称其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是5万元而不是8万元,并且已将5万元分批次偿还给被上诉人,只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才没有将借条收回,但其未提供已偿还5万元的证据,并且借据上明确载明是借款8万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美、张立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刘美、张立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于永威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健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