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文桂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27号罪犯刘文桂,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刘文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桂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8次,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共被扣2分。罪犯刘文桂已于2017年4月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刘文桂在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18.72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417.0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东莞监狱犯人缴纳罚金汇总表、交易电子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