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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亚妮与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妮,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4264号原告:王亚妮,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华池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李伟龙,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亚妮与被告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妮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入股资金20000元。2、案件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协议,原告入股20000元共同成立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有李伟龙出具收款证明为证),被告为本公司法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任何项目也没有收益。在合伙期间,如合伙人之间意见不一有争议,被告就暴力相向,迫使现在合伙关系无法继续,原告提出要求按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退股,要求被告清算合同期间的花费支出按出资时比例各合伙人分担其费用,被告同意后又反悔,无奈,原告只有采用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被告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现金缴款单、借款单、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伙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甲方:李伟龙。乙方:段昔平。丙方:王亚妮。丁方:马伟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作为发起人参与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名称: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共同出资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其中甲方以公司人力作为出资估值28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8%;乙方以现金加人力作为出资估值24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4%;丙方以现金加人力作为出资估值24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4%;丁方以人力出资作为出资估值24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4%。股���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10天内到银行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比例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出资比例的利润分配额。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分担,即各自承担出资比例的债务���度。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甲方签名(盖章)李伟龙。乙方签名(盖章)段昔平。丙方签名(盖章):王亚妮。丁方签名(盖章):马伟龙。”该协议签订后的当日,原告通过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区支行给庆阳壹码同城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0000元。2016年10月28日原告以自公司成立以来没有收益,且在合伙人意见不一致时被告就暴力相向,迫使合伙关��无法继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入股资金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成立的企业名称是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主张的20000元并非转入被告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原告将该笔款项通过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区支行转入庆阳壹码同城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审理中,原告称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是庆阳壹码同城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项目,但其对所陈述的事实未提交���关证据加以印证,且双方对在合伙期间的收入、支出情况未进行清算对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原告王亚妮要求被告庆阳亲亲网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归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亚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亚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次   文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