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凤阳县环境保护局、邓永坤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环境保护局,邓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2226-6。法定代表人:孙学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永坤,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凤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邓永坤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永坤有银行存款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永坤银行存款6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邓永坤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