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范育强、杜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育强,杜志龙,施琪华,赵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范育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杜志龙,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施琪华,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赵雄,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育强与被执行人杜志龙、施琪华、赵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三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志龙、施琪华、赵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