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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秀苓、王素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苓,王素玉,王永信,王素平,张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苓,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素玉,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永信,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素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张维军,男,1969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维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维军所有的长安牌汽车一辆(牌照号:冀J×××××)、五菱牌汽车一辆(牌照号:冀J×××××)。查封期限为二年,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