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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姜桂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振烽,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赵虎镇方家庄村153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小韦,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马家村030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路南区新华联广场13-1-3005,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并且申请人已收到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49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孙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