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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金华、刘海东等与王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刘海东,王彦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582号原告张金华,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刘海东,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彦南,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华、刘海东与被告王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刘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金华、刘海东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