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守立、张世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立,张世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守立,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世禄,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李守立申请执行张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立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冠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