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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强、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湖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19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