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983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志好、李增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好,李增勇,乔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83执保387号申请人:李志好,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李增勇,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乐陵市。被申请人:乔雪洋,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人李志好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增勇驾驶乔雪洋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李志好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增勇驾驶乔雪所有的鲁N×××××号车一辆于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渤海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世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