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芳与魏东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463号被拘留人:魏东海,男,1973年10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XX芳与魏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魏东海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魏东海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