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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晓义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晓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56号罪犯郑晓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郑晓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晓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郑晓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晓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1次嘉奖,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3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2次记功,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累计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晓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属于严重暴力��犯,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晓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曾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肖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