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秦大印与雷光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大印,雷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59号之四申请人秦大印,男,生于1956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雷光宏,男,生于1951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大印与被执行人雷光宏(2016)鄂0322民初2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雷光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执行人雷光宏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雷光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郧西支行城南邮政储蓄所退休工资账户××××每月有现金存入;为确保申请人秦大印财产权益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雷光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郧西支行城南邮政储蓄所账户××××七月份退休金中的2500元,存入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英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