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6623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623号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726B。法定代表人:王美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534074W。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富公司)与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拜富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拜富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26元,由拜富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