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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树桂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87号罪犯李树桂,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处被告人李树桂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593.8元,其中个人承担3559.3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树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树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桂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12月获得嘉奖、2015年2月至6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月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26日因未及时上交指甲钳被扣2分。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5593.8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同案已履行人民币38059.3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