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永英、鸡东县荣华西山采石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永英,鸡东县荣华西山采石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506号原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利鹤,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英,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慎合,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鸡东县荣华西山采石场。经营者:王喜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隆丰公司)与被告张永英、鸡东县荣华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西山采石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沈煤隆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永英与鸡东县荣华西山采石场返还侵占林地,恢复原状;2.赔偿给沈煤隆丰公司造成的损失3576元。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开始至今,张永英与西山采石场擅自侵占沈煤隆丰公司位于鸡东煤矿鸡东林场施业区17林班5小班林地2.98公顷,并变更林地使用用途,为此,沈煤隆丰公司多次要求张永英与西山采石场返还林地并退耕还林,张永英与西山采石场拒不退出。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煤隆丰公司要求张永英与西山采石场返还侵占的林地,而张永英认为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经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涉土地,从沈煤隆丰公司提供的《林权证》及测绘报告来看,案涉土地2.98亩在《林权证》范围内。从张永英提供的199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200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看,张永英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张永英将该案涉土地转包给西山采石场。《林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是案涉土地的权利凭证,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应由政府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沈煤隆丰公司与张永英对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仙华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人民陪审员 许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