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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文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77号罪犯李文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佛顺法少刑初字第27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李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志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0次嘉奖,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曾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