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86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丁宇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丁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82号。负责人刘晓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鼎五,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宇雄,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丁宇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丁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各项费用共计17342.57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宇雄所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丁宇雄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其名下有牌号为苏D×××××车辆(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7.5.22至2019.5.21)。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宇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丁宇雄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其名下有牌号为苏D×××××车辆(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期限2017.5.22至2019.5.21)。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宇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逸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