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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尤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城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阮其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尤全斌,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霞浦县。被执行人王万兴,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现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王廷英,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现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尤全斌、王万兴、王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闽0924执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全斌、王万兴、王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及报告个人财产。2017年2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尤全斌、王万兴、王廷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1000元的罚款、限制高消费的决定书;还根据司法查控网络、车辆、工商、土地、户籍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人员下落、履行能力等情况,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尤全斌抵押申请执行人的车辆(闽J×××××牌号)也无法查找。本院已穷尽了措施,被执行人还尚欠本案借款本金1018970.1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闽0924执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