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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洪建英、王昌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英,王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洪建英,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昌宝,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洪建英与王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建英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昌宝在淳安县中医院重症监护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昌宝名下的银行账号由本院另案冻结。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昌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昌宝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建英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169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洪建英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昌宝有���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