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63号。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孝感市开发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被执行人刘道远,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系被告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朗夫机电科技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刘道远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35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