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继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291号罪犯陈继堂,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1日作出(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堂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继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继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继堂系累犯。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罪犯陈继堂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1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继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继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