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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89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查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智欣,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龙华区民治街道上塘社区榕树苑1-3栋603房内吸食毒品。 1.2016年7月、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容留王某在其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7年3月上旬、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容留黄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7年3月19日14时许,王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提出由其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陈某住处吸食,陈某表示同意。当晚20时许,王某携带甲基苯丙胺来到陈某居住的龙华区民治街道上塘社区榕树苑1-3栋603房,与陈某、黄某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尿检结果显示,王某、黄某、陈某三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2017年3月1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华区民治街道上塘社区榕树苑1-3栋603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涉案苹果手机1部(已发还)。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吸毒工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