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畅。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幢*楼。被执行人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媛。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七里村*组。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仲案字第498号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案款809661.50元。本院依据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执恢3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案款650000.00元提取至简阳市人民法院,余款170264.50已全部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成仲案字第498号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