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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执监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桓仁鸿宇牧业有限公司、孙付伟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桓仁鸿宇牧业有限公司,孙付伟,丁善秀,宋伟,杨永秀,丁凤翠,孙泽,孙黎黎,张大雷,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执监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负责人:魏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桓仁鸿宇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孙付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付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丁善秀,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伟,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杨永秀,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丁凤翠,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泽,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黎黎,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大雷,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旭,女,1979年1月7日出,满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桓仁鸿宇牧业有限公司、孙付伟、丁善秀、宋伟、杨永秀、丁凤翠、孙泽、孙黎黎、张大雷、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504执1149号立案执行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宝玉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马佳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