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62号罪犯谢军(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惠阳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10月25日、2015年9月25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451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361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九个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军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罪犯谢军已于2010年12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且两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