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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红潮与蔡子珍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潮,蔡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潮,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干警,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蔡子珍,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红潮与蔡子珍金钱给付一案中,蔡子珍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子珍银行存款二万零五百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定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