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郑灿飞运输毒品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71刑初7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郑灿飞,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清新县。2017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胡涛,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灿飞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灿飞及其辩护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郑灿飞携带毒品持票进站乘车,在广通北站候车室被民警通过仪器检查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211.65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指控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灿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灿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灿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郑灿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以郑灿飞系从犯,是受胁迫而运输毒品,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为由,请求法庭对郑灿飞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9时20分,被告人郑灿飞藏带毒品,持当日K146次旅客列车车票从广通北火车站进站乘车欲前往攀枝花,后被民警在候车室抓获,并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211.65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归案情况说明材料、郑灿飞使用的旅客列车车票及相关提取笔录,证实了2017年1月16日19时20分,被告人郑灿飞藏带毒品持票从广通北火车站进站乘车前往攀枝花,后民警在候车室抓获郑灿飞,并从其体内查获疑似毒品物的事实。2.查获毒品的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经公安机关称量、取样和鉴定,从被告人郑灿飞藏带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211.65克,且以上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灿飞的事实。3.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郑灿飞所藏带毒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藏匿位置等情况��及以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4.被告人郑灿飞的身份证、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证明材料、郑灿飞的人口信息记录材料,证实了郑灿飞在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主体身份情况。5、被告人郑灿飞的供述、郑灿飞的智能轨迹分析材料,其供述了为了获取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受人邀约前往云南南伞运输毒品,在南伞县拿到毒品并吞入体内,后途经广通运往攀枝花,当其在广通北火车站候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以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灿飞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藏带海洛因211.65克从广通运往攀枝花,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灿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灿飞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及相关情节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郑灿飞系从犯且系受胁迫而运输毒品的辩护意见,仅有被告人供述,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郑灿飞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郑灿飞系接受仪器检查之后才交代自己运输违禁品的事实不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郑灿飞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应予以严惩,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本院根据被告人郑灿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灿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32年1月15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二百一十一点六五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房红缨审判员 吴 昱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