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友谊、李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李友谊,李英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91民初2946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谊。被告:李英超。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谊、被告李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友谊、被告李英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友谊支付购车款371,322.68元及违约金(以371,322.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4日始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李友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426.45元;3、被告李英超对被告李友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友谊签订销售合同,被告李友谊从原告处购买挖掘机,双方约定该挖掘机款由被告李友谊支付,被告李英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李友谊并未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李英超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友谊、被告李英超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李友谊(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规格型号为SY205、机号为12SY020351078的三一牌挖掘机一台,整机价款为810,000元。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方虽将挖掘机交付给乙方使用,但是在乙方未按照欠条的约定付清欠款以及还清车款本息之前,挖掘机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挖掘机负有保管的义务,甲方可以随时对挖掘机的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挖掘机损坏和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发生乙方改装、擅自拆除GPS系统、买卖、抵押、抵帐、转租、转让等害及挖掘机所有权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机。其中第2款约定,乙方应按照欠条中的承诺按时还款,其中任何1笔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逾期及未到期的所有欠款,并按照逾期总额的每日0.1%计算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机。对此,甲方享有选择权。第六条第3款约定,当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整机价款20%的违约金或者不予退还其已交纳的定金。第十条约定,乙方提车前付款128,640元(含保费30,240元,手续费1,200元),余款712,800元作4年融资,7月15日开始还款。同日,被告李英超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载明:被告李友谊于2012年4月22日购买原告三一SY205挖掘机一台,被告李英超作为担保人对此事完全知晓,并向原告承诺:自愿为购车人被告李友谊与原告就所签订的上述销售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在购车人未按照合同及其相关合同附件履行还款义务时,本人保证购车人按照原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车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付款项。2012年4月24日,原告依约将挖掘机交付给了被告李友谊。但被告李友谊并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办理融资,只是分期向原告付款,原告未从其付款中收取销售合同约定的保费、手续费等。截至2015年7月,被告李友谊共计付款438,677.32元,尚欠购车款为371,322.68元。自此被告李友谊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的购车款,被告李英超亦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友谊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被告李英超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友谊交付了挖掘机,被告李友谊应向原告支付挖掘机价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李友谊欠付原告挖掘机款371,322.68元之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李友谊给付剩余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比照销售合同的约定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要求被告李友谊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系原告对己方权力的处分,应予准许。被告李友谊未办理融资,亦未与原告就如何付款达成新的意见,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李友谊主张货款,原告自起诉之日起主张并开始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英超作为被告李友谊履行涉案销售合同的保证人,且原告主张权利时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李英超应对被告李友谊上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英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友谊追偿。原告并未就其律师费主张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遭受该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友谊、被告李英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友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371,322.68元及违约金(以371,322.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4日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英超对被告李友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英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友谊追偿。三、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8元,被告李友谊、被告李英超负担6,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悦琪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人民陪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