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学元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元,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67号原告:刘学元,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系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被告: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本院审理原告刘学元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县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元于2017年7月15日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撤诉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刘学元负担。审判员 贺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