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兆丰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兆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10号罪犯魏兆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兆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魏兆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魏兆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兆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1月、2016年9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考核期内扣3分。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67.4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67.2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兆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魏兆丰曾于2010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构成毒品再犯、累犯,可见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减刑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兆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