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聂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398号之一被执行人聂凯军,男,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1执39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凯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8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新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