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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3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某,男,约37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锴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