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3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某,男,约37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锴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