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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法宗、柯友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法宗,柯友莲,陈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林法宗,男,194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柯友莲,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维朝,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林法宗与柯友莲、陈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柯友莲、陈维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林法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林法宗于2017年7月15日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3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