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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京,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法定代表人姜某,区长。委托代理人池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振兴东里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并入松山区财政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雅茹,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北巡警大队家属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某3,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化军,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某,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松山区穆家营子新村。上诉人段某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6550号判决;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