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洁、梁琼与杨飞民间借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梁琼,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黄洁,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户,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执行人梁琼,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户,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杨飞,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黄洁、梁琼申请执行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名下仅有商业用房一套,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拍卖杨飞名下位于铜仁市解放路2号商业用房,因拍卖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