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与温伦贵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温伦贵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民初80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87号。负责人郭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逸凡,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温伦贵,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与被告温伦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效、人民陪审员许培文、刘志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逸凡、被告温伦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温伦贵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与案外人骆传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骆传钧抢救无效死亡。经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温伦贵负全部责任,骆传钧不负责任。肇事车辆为被告温伦贵所有,在原告处办理了交强险。2015年4月27日,赣县人民法院依据受害者家属XXX等三人的起诉,判决原告赔偿受害者家属XXX等三人12万元。该款原告已依照上述判决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温伦贵追偿。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温伦贵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温伦贵辩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也是受害者,并且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温伦贵于2015年1月9日无证驾驶车辆与案外人骆传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骆传钧死亡,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被告温伦贵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被告温伦贵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5年4月27日,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伦贵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赣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告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被告温伦贵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案外人造成损害,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温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赔偿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温伦贵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忠效人民陪审员 许培文人民陪审员 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泯附:一、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送至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田村法庭处,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至: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帐号:14×××52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