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与马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马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1民初1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18940907Y,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1280号。负责人:王继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分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婷,该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科员。被告:马丽娜,女,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阿拉尔分行)与被告马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蒙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丽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阿拉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共计7164.11元,其中本金4814.76元,利息1687.24元,滞纳金662.11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0日,马丽娜向原告农业银行阿拉尔分行申请信用卡,经原告审批同意为其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人民币:30000元,卡号为62×××49,马丽娜持有该卡后利用贷记卡的透支功能,在一个月内进行了多次消费和取现,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记卡透支形成不良。截至2017年5月16日,马丽娜透支欠款总额为7164.11元,其中本金4814.76元,利息1687.24元,滞纳金662.11元,手续费0元,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催收未果。马丽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个人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贷记卡属地催收历史记录、金融贷记卡催收通知书存根、交易明细查询、利息计算表及照片复印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应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10日,被告马丽娜向原告农业银行阿拉尔分行申请信用卡,经原告审批同意为其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49),授信额度为30000元,透支利息利率为万分之五/日,实行阶段性本息还款法。庭审中,原告主张滞纳金按照每阶段欠款数额逾期的利息×欠款逾期天数×万分之五/日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5月16日,马丽娜持上述金穗贷记卡消费总额合计13823.38元(2015年6月3日消费154元,贷款余额为154元,2015年9月29日消费13669.38元,贷款余额为12746.93元)。马丽娜还款及每阶段逾期利息情况如下:2015年7月30日还款1076.45元,贷款余额为-922.45元;2016年5月9日还款200元,贷款余额为12546.93元,透支134天,利息为840.64元;2016年6月23日还款500元,贷款余额为12046.93元,透支111天,利息为668.60元;2016年11月10日还款1300元,贷款余额为10746.93元,透支3天,利息为16.12元;2016年11月13日还款1000元,贷款余额为9746.93元,透支3天,利息为13.28元;2016年11月16日还款1000元,贷款余额为8746.93元,透支1天,利息为4.37元;2016年11月17日还款2500元,贷款余额为6246.93元,透支11天,利息为34.36元;2016年12月2日还款220元,贷款余额为6026.93元,透支15天,利息为45.20元;2016年12月14日还款61元,贷款余额为5965.93元,透支12天,利息为35.80元;2016年12月17日还款45元,贷款余额为5920.93元,透支3天,利息为8.88元;2016年12月20日还款100元,贷款余额为5820.93元,透支3天,利息为8.73元;2016年12月21日还款176.71元,贷款余额为5644.76元,透支1天,利息为2.82元;2016年12月25日还款30元,贷款余额为5614.76元,透支3天,利息为8.42元;2017年2月28日还款800元,贷款余额为4814.76元,透支0天,利息为0元。以上14阶段马丽娜已还款总额共计9008.62元,截至2017年5月16日,马丽娜尚欠本金4814.76元(消费总额13823.38元-已还款总额9008.62元)、利息合计1687.22元(经计算实际数额)及滞纳金94.24元(按照以上12个逾期阶段,每阶段欠款数额逾期的利息×欠款逾期天数×万分之五/日计算)。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马丽娜在农业银行阿拉尔分行办理金穗贷记卡,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马丽娜持金穗贷记卡利用贷记卡的透支功能,共计透支消费13823.38元,其未依约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5月16日,该贷记卡尚欠借款本金4814.76元未偿还,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等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814.76元,利息1687.22元(以实际计算数额为准)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本院根据原告庭审主张滞纳金计算方式计算得出滞纳金为94.24元,故本院对滞纳金94.24元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借款本金4814.76元、利息1687.22元及滞纳金94.24元(截止2017年5月16日),合计6596.2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丽娜负担23.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负担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