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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仙与商丘市玉森茶叶有限公司、张素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商丘市玉森茶叶有限公司,张素华,商丘市颂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765号原告王仙,女,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玉森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2000059861。法定代表人张素华。被告张素华,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颂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2000048903。法定代表人赵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与被告商丘市玉森茶叶有限公司、张素华、商丘市颂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仙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