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叶德、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德,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德,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人,住。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法定代表人:田家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经管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11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