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富军等与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富军,孙金兰,王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富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平。上诉人宋富军、孙金兰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桂平提交的2012年6月16日金额为15000元的借款借据和2013年7月13日金额为12000元的借贷款借据,上诉人主张是结算借款利息所写,且对借据上书写的月息4%不予认可,王桂平承认月息4%是其自己所加,故即使不能认定以上两笔款是借款利息,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约定利息和约定是否符合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利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灵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富军、孙金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