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冉发祥、何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发祥,何素,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冉发祥,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黔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素,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黔江区,被执行人:陈贤,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黔江区,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刑初118号冉发祥、何素诉陈贤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冉发祥、何素263254.22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848.81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1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