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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黎子远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子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45号罪犯黎子远,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子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子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9年5月20日、2011年4月14日、2012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714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650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803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黎子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子远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7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2月、2016年2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6年1月、2017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共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子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子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