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鄢奎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奎渊,李运林,孙家斌,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鄢奎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李运林,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孙家斌,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李跃,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鄢奎渊与李运林、孙家斌、李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9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鄢奎渊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运林、孙家斌、李跃房给付房租81753.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运林、孙家斌、李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运林名下有一辆×××机动车,被执行人孙家斌名下有一辆×××机动车,现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孙家斌、李云林名下机动车档案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运林、孙家斌、李跃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运林、孙家斌、李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鄢奎渊申请执行的房租81753.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鄢奎渊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运林、孙家斌、李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9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鄢奎渊发现被执行人李运林、孙家斌、李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