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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萌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18号罪犯叶萌,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叶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叶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0次嘉奖,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共被扣2分。罪犯叶萌于2015年5月5日缴纳人民币50000元,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